非历史建筑的外立面维护方案,如涉及建筑外立面材料或色彩的改变,应报市规划部门审批后由业主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在骑楼街区临街建筑物内经营饮食、娱乐等项目的,须符合市工商、公安、消防、环保、卫生、文化等部门规定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经营:
(一)严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二)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生活的;
(三)污染环境的;
(四)破坏建筑结构、影响建筑安全使用的;
(五)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
第四十条 在骑楼街区经营饮食、娱乐等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禁止沿街餐饮店炉具等设施摆设出店外;
(二)排水系统实施雨污分流;
(三)餐饮店应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烟气通过烟囱楼顶高空排放;
(四)经营饮食设置隔油池;
(五)采取防噪减震措施,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第四十一条 本市骑楼街区环境卫生由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实行分区、分部门负责制,具体区域责任人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骑楼街区主要街道、支路(小街小巷)、广场、道路、地下过街通道及公共厕所的环境卫生,由辖区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街道办事处协助辖区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做好清扫保洁工作;
(二)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除负责本单位内部的清扫保洁外,还应当负责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划定的卫生责任区;
(三)车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停车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四)各类贸易市场(含露天、季节性、临时性贸易市场)的环境卫生,由主办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各种商业摊点由经营者自行清扫保洁;
(五)建筑工地现场的环境卫生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六)居民因住宅装修、改建、新建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居民个人负责清运;
(七)市、区两级市政排水部门、街道办事处应按管辖权限负责定期清理所管辖的市政道路、小街小巷下水道,处理污水溢流,保障下水道排水畅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辖区环卫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清运垃圾、粪便。
第四十二条 本市骑楼街区临街单位及店铺必须自觉执行“门前三包”管理制度,保持店铺门前干净整洁,不得将垃圾收集容器摆放在街道和人行道上。
辖区环卫部门应在骑楼街区主要街道每隔 50-100米距离设置充足的封闭垃圾容器、果皮箱。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害骑楼街区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