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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骑楼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骑楼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府办〔2010〕37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海口市骑楼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 2010年8月27日十四届市政府第 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海口市骑楼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骑楼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以下简称骑楼街区)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骑楼街区的保护和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科学管理、有效保护、分步实施、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继承与发展的关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骑楼街区及其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历史院落、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的保护、管理。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骑楼街区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骑楼街区的保护工作,将骑楼街区保护工作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骑楼街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文物部门)负责骑楼街区的保护、管理、监督工作。
  发改、住建、土地、财政、公安、消防、工商、市容、市政、旅游、商务、环保、环卫、地名管理、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同做好骑楼街区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政府设立海口市骑楼街区保护管理机构(简称市街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骑楼街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政府授权的骑楼街区保护和综合整治项目业主单位负责骑楼街区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
  第六条 加强骑楼街区保护资金的筹措工作,确保骑楼街区保护可持续地开展。保护资金来源包括:
  (一)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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