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2010年全省交通运输行业成品油价格补助工作的通知
(湘交运管〔2010〕620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部门,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省航务管理局:
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部署,为做好 2010年度全省交通运输行业成品油价格补助工作,确保我省成品油消耗统计工作规范进行、按时完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公交客运(出租车)行业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2010年成品油耗油量的统计工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制定的《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深入调查研究,科学统计,严把数据质量关,真实客观反映城乡道路客运和农村水路客运油料消耗实际情况,确保统计工作质量。
二、明确统计对象
(一)城市公交企业,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经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二)出租汽车经营者,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合法经营,为广大城镇居民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三)农村客运经营者,指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其中,“乡村”分别包括乡、村的同级别行政区划,但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的乡或位于城市市区的乡村。
(四)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指依法取得水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的水路、库区客运线路上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含乡镇客渡船、赶场船、普通客船),旅游客船(包含快艇)除外。经营者必须持有《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
(五)城市轮渡经营者,指没有在地方海事局申报《农村水路客运补贴》,从事城市客运轮渡,并且归口城市客运管理部门的经营者。
三、及时准确统计
(一)各市州道路运输、城市公交(出租车)管理部门要按照《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信息申报系统》要求,认真组织辖区内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城市轮渡、道路农村客运经营业户上网填报,逐级审核、汇总、上报。网上申报内容应与上报的原件一致。系统登陆的网址、用户名、密码由各市州统计员领取,1月4日前下发到各辖区内经营业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