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要在第一时间电话(或书面)报告,及时反映火情态势和扑救工作动态。
3、按规定已上报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一般情况下,每日上报三次,即11时前报当日上午处置情况,17 时前报当日下午处置情况,22时前报全天处置情况及次日处置方案。在扑救火灾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包括人员伤亡、火情重大变化、重要工作动态),应立即电话报告,随后补报文字材料。
四、报告内容
1、起火地点:地名(行政地名)、经纬度、林地权属和地类属性;
2、起火时间:火灾发生时间、发现时间和接到火情报告的时间;
3、起火原因:何种用火引起,肇事者情况;
4、当地天气:风力、风向、气温、湿度、有无降雨等;
5、火势情况:火场燃烧情况、发展蔓延趋势(按照火场周边描述,火区内或附近有居民点和重要设施要特别说明);
6、扑救情况:出动扑火人员、车辆、通讯、扑火机具数量,到达火场人数和指挥员姓名、职务;
7、损失情况:火场面积、林种结构、火灾种类、人员伤亡和其他损失情况;
8、省际或市(州)边界的火情,要了解距边界的距离,发展趋势,有无烧入烧出危险或烧入烧出时间、地点、经过和损失情况;
9、地方各级指挥部采取的扑救措施和扑救方案;
10、扑救过程中有哪些困难,需要上级支援和帮助解决的问题。
五、报告文本格式
1、标题:要求醒目、简洁,要涵盖主要内容,如有必要可加副标题;
2、文件日期、报送时间:要写明具体日期和使用24小时制;
3、文件编号:前2位为年代,后2位为文件序号,编号要有连续性,如有缺失应说明;
4、报告正文:如有多起火灾或多个火场,应先综述再分述。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火场最新动态(扑救进展、有无明火、火线长度、火势强弱、控制程度、扑救方法等)、扑火人员数量(总数及其中专业扑火队、驻军、武警、武警森林部队等人数)、火场气象、火场指挥等情况。相关计量单位统一使用法定表述;
5、火情报告编发人员:包括值班员、带班领导、审核签发人员姓名。
六、报告方式
1、市(州)防火办将经领导签发(盖章)后的重要森林火情报告文件,传真(028-83224864、028-83220119)至省防火办值班室。同时,通过OA办公系统将重要森林火情报告电子版发至省防火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