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实施2010年度报刊核验工作的通知


  (二)现场核验:2011年3月1日至4月30日在市新闻出版局行政办公大厅集中办理报刊年度核验。中央在京报纸、期刊由报刊主管单位统一到市新闻出版局办理核验手续,北京市属报纸、期刊出版单位请于3月1日至3月20日到市新闻出版局行政办公大厅办理核验手续。报刊年度核验请携带以下文件:

  1、《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副本)原件;

  2、用A4纸打印的经主管单位、主办单位(所有主办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的《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或《期刊出版年度核验表》一式三份;

  3、报纸出版单位2010年度连续出版的30期样报一套,期刊出版单位2010年度连续出版的样刊一套;

  4、报刊出版单位主要负责人《新闻出版行业领导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5、2010年度自检总结一份。主要包括报刊出版是否坚持办报(刊)宗旨和正确的舆论导向,出版经营过程中是否出现违规问题,报刊记者和记者站的管理等内容。

  2011年市新闻出版局将继续坚持上门服务,为报刊出版单位数量较多的主管部门集中办理年度核验手续。

  五、报纸、期刊年度核验的要求

  2011年1月1日全国报纸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工作正式实施,2010年报刊年度核验的相关数据将会作为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为稳步推进报刊出版体制改革,总署对本次年度核验表格进行了比较大的调整,请报刊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和出版单位对年度核验工作给予高度重视,严格按要求年度核验。

  报刊出版单位要开展认真的自查工作,如实填报年度核验数据,凡正常出版、参加年度核验的报刊均须提供完整的年度核验数据,没有数据的报刊视为未能正常出版。主管主办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认真组织填写数据,严格审核报刊出版单位填报的出版情况和资产、人员情况,保证年度核验数据及时、准确、完整。

  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报刊,市新闻出版局将按规定予以缓验,请主管、主办单位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督促出版单位尽快完成整改,确保北京地区报刊年度核验工作按总署要求时间完成。

  对长期违规出版、主管主办单位不能履行职责以及存在买卖刊号转让出版权等严重违规问题报刊,市新闻出版局将不予通过年度核验,并责成主管主办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情节严重的,上报新闻出版总署处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