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农业救灾扶持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六)动物防疫补贴资金 80万元
  安排4个区农业(林)局各10万元,市动检站40万元。主要用于动物疫病防控、兽医实验室受损基础设施设备维修、动物疫苗冷藏库建设、动物卫生监督及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购置、维修等费用。
  (七)贷款贴息资金 1,000万元
  由市农业局组织实施,市财政局监督使用。
  补贴的对象:受灾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规模养殖场、农产品加工企业和预冷库企业,因恢复农业生产需要,于2010年10月1日后向金融机构贷款所产生的 2年利息进行补贴。
  补贴标准:(1)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给予100%贴息,同一贷款户同一项目同一笔贷款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2)预冷库、规模养殖场的贷款给予80%贴息,同一贷款户同一项目同一笔贷款贴息总额不超过 150万元;(3)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贷款给予 60%贴息,同一贷款户同一项目同一笔贷款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补贴原则:三优先即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带动作用强的优势产业以及灾后恢复生产关联较大的产业优先;运销大户和企业优先。根据下达的补贴资金规模,直至补完为止。补贴方式为:对实际发生的、符合贴息条件的利息进行补贴。
  (八)恢复生产培训及技术指导服务工作经费 200万元。
  安排4个区农(林)业局各6万元,每个镇 1.5万元,市农业局及下属 8个单位共计141.5万元。主要用于灾后抢排、抢收、抢耕、抢育、抢种、抢修与恢复生产现场会,机耕大会战,农机维修,动、植物疫病防控,灾后生产技术服务,农资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区、镇灾情调查、统计和核实以及补贴款的发放等工作经费。
  五、组织实施的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救灾资金发放工作。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业救灾扶持资金的发放工作。各区农(林)业局务必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确保扶持资金的安全、有效、快捷的发放。
  (二)明确责任,组织落实救灾资金发放工作。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责任,抓紧组织落实救灾资金发放工作。加强救灾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及时将救灾资金发放给受灾农民和有关单位,积极做好恢复生产所需种子种苗的统筹调配工作。做好项目实施的档案管理工作,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凭证及时归档备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