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动物防疫补贴资金 80万元
安排4个区农业(林)局各10万元,市动检站40万元。主要用于动物疫病防控、兽医实验室受损基础设施设备维修、动物疫苗冷藏库建设、动物卫生监督及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购置、维修等费用。
(七)贷款贴息资金 1,000万元
由市农业局组织实施,市财政局监督使用。
补贴的对象:受灾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规模养殖场、农产品加工企业和预冷库企业,因恢复农业生产需要,于2010年10月1日后向金融机构贷款所产生的 2年利息进行补贴。
补贴标准:(1)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给予100%贴息,同一贷款户同一项目同一笔贷款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2)预冷库、规模养殖场的贷款给予80%贴息,同一贷款户同一项目同一笔贷款贴息总额不超过 150万元;(3)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贷款给予 60%贴息,同一贷款户同一项目同一笔贷款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补贴原则:三优先即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带动作用强的优势产业以及灾后恢复生产关联较大的产业优先;运销大户和企业优先。根据下达的补贴资金规模,直至补完为止。补贴方式为:对实际发生的、符合贴息条件的利息进行补贴。
(八)恢复生产培训及技术指导服务工作经费 200万元。
安排4个区农(林)业局各6万元,每个镇 1.5万元,市农业局及下属 8个单位共计141.5万元。主要用于灾后抢排、抢收、抢耕、抢育、抢种、抢修与恢复生产现场会,机耕大会战,农机维修,动、植物疫病防控,灾后生产技术服务,农资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区、镇灾情调查、统计和核实以及补贴款的发放等工作经费。
五、组织实施的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救灾资金发放工作。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业救灾扶持资金的发放工作。各区农(林)业局务必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确保扶持资金的安全、有效、快捷的发放。
(二)明确责任,组织落实救灾资金发放工作。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责任,抓紧组织落实救灾资金发放工作。加强救灾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及时将救灾资金发放给受灾农民和有关单位,积极做好恢复生产所需种子种苗的统筹调配工作。做好项目实施的档案管理工作,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凭证及时归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