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农业救灾扶持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府办〔2010〕3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农业救灾扶持资金使用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海口市农业救灾扶持资金使用实施细则
为做好省、市政府安排的农业救灾资金的补贴发放工作,尽快帮助农民恢复灾后农业生产,根据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救灾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农字〔2010〕199号)和市政府的部署,制定本细则。
一、救灾资金补贴原则
(一)突出补贴灾民的原则。主要补贴受灾的农民,帮助农民恢复生产;同时对受灾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用于恢复生产的贷款利息进行补贴。
(二)突出补贴重灾产业的原则。主要补贴受灾严重的冬季瓜菜、畜牧业和晚稻等产业。
(三)突出直补和供苗供种补贴相结合的原则。主要采取直接补贴给农民和补贴冬种瓜菜集中育苗、畜禽集中供苗的单位相结合的方式为主,同时采取贷款贴息的补贴方式。
(四)突出“公正、公开、公示、快捷、高效”的原则。恢复生产工作刻不容缓,为了提高落实补贴工作效能,所有补贴必须将补贴对象、受灾情况、补贴标准和数额等情况在所辖区、镇、村进行公示,经区农(林)业局核实后及时发放。具体要求是:在所属的村民小组公示2天,无异议后村民小组和村委会盖章报镇政府;镇政府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核实并在镇政府公示2天,无异议后汇总报区农(林)业局;区农(林)业局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各镇进行抽查核实,以正式文件报市农业局;市农业局在 2个工作日内组织检查小组对各区进行抽查,对抽查误差超出 10%的,由各区农(林)业局重新核实和上报市农业局备案。
(五)突出齐抓共管的原则。由市、区、镇三级联动,加强资金发放和使用的监管。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局安排给各区财政和农业(林)局和相关单位。各区和相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稳步组织实施,并自觉接受各级纪委、发改局、财政局、审计等部门的指导监督。
二、救灾资金补贴方式
市农业局根据各区农(林)业局和有关单位上报的经统计汇总、核实的灾情和恢复生产的情况,将市财政局拨付的救灾资金安排给各区农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并按有关要求直接补贴给受灾农民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