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139。
个人账户存储额不足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时,由新农保社会统筹账户支付。社会统筹账户不足支付时,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补贴。社会统筹账户由个人帐户资金在划转、退还等过程中扣除的各级人民政府补贴等资金组成。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迁离本省、户籍性质变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其本人、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其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资金本息划入当地新农保社会统筹账户,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六)养老保险费补缴
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对补缴金额不给予政府补贴。
(七)制度衔接
1.《省暂行办法》施行之日,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以下将《省暂行办法》施行之前的《
海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简称为老农保)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在继续享受老农保养老金待遇的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待遇。
已参加老农保但未达到 60周岁且未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应当继续参加新农保,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本息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待符合享受新农保待遇条件时享受新农保待遇。
老农保参保人员自参保缴费之日起至《省暂行办法》施行之日之间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2.《省暂行办法》施行之日,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在继续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待遇。
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 60周岁且未领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可继续参加新农保,养老保险待遇分别计算。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参加新农保后进入城镇就业并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的,经个人申请,市、区农保经办机构同意,可暂时保留新农保关系,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月领取城保基本养老金的,则终止其新农保关系,其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本息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本人。进入城镇就业并参加城保后,本人未提出暂时保留新农保关系的,市、区农保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其终止新农保关系,其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本息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本人。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