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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0修订)

  2. 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139。
  个人账户存储额不足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时,由新农保社会统筹账户支付。社会统筹账户不足支付时,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补贴。社会统筹账户由个人帐户资金在划转、退还等过程中扣除的各级人民政府补贴等资金组成。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迁离本省、户籍性质变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其本人、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其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资金本息划入当地新农保社会统筹账户,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六)养老保险费补缴
  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对补缴金额不给予政府补贴。
  (七)制度衔接
  1.《省暂行办法》施行之日,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以下将《省暂行办法》施行之前的《海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简称为老农保)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在继续享受老农保养老金待遇的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待遇。
  已参加老农保但未达到 60周岁且未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应当继续参加新农保,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本息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待符合享受新农保待遇条件时享受新农保待遇。
  老农保参保人员自参保缴费之日起至《省暂行办法》施行之日之间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2.《省暂行办法》施行之日,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在继续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待遇。
  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 60周岁且未领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可继续参加新农保,养老保险待遇分别计算。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参加新农保后进入城镇就业并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的,经个人申请,市、区农保经办机构同意,可暂时保留新农保关系,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月领取城保基本养老金的,则终止其新农保关系,其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本息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本人。进入城镇就业并参加城保后,本人未提出暂时保留新农保关系的,市、区农保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其终止新农保关系,其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本息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本人。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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