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于参加新农保的在职农村“两委”干部,由政府统一按照平均月固定补贴 995元的 20%的标准为其缴费,即按每人每年最高档次1000元一次性缴费,并享受每人每年 1388元的资助参保,所需资金从市、区财政安排的农村在职“两委”干部补贴资金中按有关规定比例负担。
(5)对于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双女户(含少数民族三女户)夫妇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含结扎和上环)家庭的参保人员,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给予财政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55∶45的比例分担。上述人员可以在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按规定继续缴费。
(6)按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到一级或者二级伤残的残疾人、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参保人员,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市财政按4∶6的比例分担。上述人员可以在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按规定继续缴费。
(7)对享受农村低保人员、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上述人员可以在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按规定继续缴费。
(三)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四)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 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 15年以上(含15年)的;
2.《省暂行办法》施行之日,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参加新农保,同时本人没有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省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距 60周岁不足 15年并按年缴费至60周岁的;《省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分次或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在 15年以内的。
(五)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1. 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每人每月 55元。国家试点地区由中央财政负担,非国家试点地区由省级财政负担。缴费年限满15年的,每多缴一年,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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