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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0修订)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府办〔2010〕3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2010年10月28日十四届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修订的《海口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9年12月29日印发的《海口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海府办〔2009〕368号)废止。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海口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2010年10月28日十四届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修订)

  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农村居民老有所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海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琼府〔2010〕70号)(以下简称《省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
  二、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我市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我市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实现我市农村新农保全覆盖。
  三、目标任务
  我市坚持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包括其他组织机构或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的资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在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基本制度框架下,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农保制度。2009年12月开展美兰区新农保试点工作,2010年第四季度起我市全面铺开新农保工作,全市参保登记率达到 70%以上,基础养老金发放率达到 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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