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发放补贴。退休(职)人员补贴标准,由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本级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标准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后,原发放的物价补贴、原地区补贴、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少数民族补贴等予以取消。
(四)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现行工资渠道解决,市财政对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五)退休人员补贴资金渠道按以下政策执行:2008年1月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按事业单位计发和调整退休费的,其补贴全部由财政负担,社会保险事业局发放;未按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未按事业单位计发和调整退休费的,其补贴由单位负担。2008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其补贴所需资金及发放方式参照“事企差”的办法执行。
(六)病事假期间的绩效工资,按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南省人事劳动厅《关于海南省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办发〔1995〕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主管部门在制定绩效考核办法时,对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后如何发放绩效工资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八)在机构改革中按规定办理了提前离岗人员,其补贴按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执行。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其补贴参照退休人员的标准执行。
(九)机关工勤人员(含退休工勤人员)规范津贴补贴水平按照当地义务教育学校同类人员绩效工资水平确定。具体办法待省出台相关政策后另行规定。
七、财务管理
(一)各事业单位必须按《财政部关于印发<
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的规定设立绩效工资会计科目,用于核算本单位发放的绩效工资,其他科目一律不准再核算发放津贴补贴。
(二)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自行提高绩效工资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按照规定发放的绩效工资,一律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并依法代扣代缴职工工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对于已纳入工资统发的事业单位,须将单位绩效工资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系统统一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