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对清理核查后的津贴补贴进行适当归并,并作为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清理核查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四、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绩效工资水平由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与本级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确定。实施绩效工资后,不再执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合理确定本级事业单位本年度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不得高于控制线。
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由财政全部拨付的事业单位,下同)工作人员按照同级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确定。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下同)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不得超过同级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的3倍。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三类事业单位(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按上年度绩效工资总量为基数核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增加同经营效益挂钩,随着经营效益增减而上下浮动,浮动比例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范围内确定。
(三)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单位编制数、人员结构、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直属或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
(四)建立绩效工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正常增长机制,实行绩效工资总量审批管理制度。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随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工资政策的调整以及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相应调整,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调整需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五、绩效工资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