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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府办〔2010〕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海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39号),设置海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挂海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职责
  1.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规定,将市公安局负责“全市范围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的安全监管及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等工作职责转入本局。
  2. 将市卫生局“职业卫生健康监督管理”职责划入本局。
  (二)下放的职责
  1. 根据2007年12月1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一批行政权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规定,将“一般事故调查处理权”下放给各区政府。
  2. 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下放给区安监局。
  (三)增加的职责
  1. 根据2008年7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增加“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等6项管理权项。
  2. 增加“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 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
  2. 加强对各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
  3. 加强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拟定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职权,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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