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户外广告设置方案的通知
(海府办〔2010〕35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海口市户外广告设置方案
为了规范我市主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实现户外广告塑造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质、推动城市经济、促进城市持续发展的目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海口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办法》〔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设置原则
(一)户外广告应符合相应各层面的城市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合理布局,对城市环境起到美化、亮化的作用。
(二)在城市重要景观路段及重要景观节点应编制该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作为该区域户外广告管理、审批的直接依据。
(三)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国家有关城市市容的规定,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交通和消防安全,不得带有不文明、不健康的内容。
二、广告设置通用规定
(一)设计使用年限
大型立柱式广告设计使用年限为8-10年,其他类型户外广告设计使用年限为3-5年。
(二)安全质量标准
1. 户外广告牌钢结构设计、制作、维护应符合《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CECS148:2003)。
2. 户外广告距离10千伏高压导线垂直净距不得小于3米,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5米。
3. 户外广告距离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0.5米。
4. 户外广告的照明系统必须可靠接地,灯具的绝缘等级大于或等于I级;灯箱式户外广告的照明系统的供电回路必须装配漏电电流动作保护,漏电动作电流值在正常环境条件下为10mA;位置较高、配备射灯的户外广告与该建筑物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连接点不得少于2处,在配电盘内,必须在开关的电源侧与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装配过电压保护器。
5. 设置在市区车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5.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