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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2009年下半年石油价格改革渔业财政补贴资金分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补贴标准
  (一)证件齐全渔船的补贴标准
  按各种作业类型渔船的实际耗油量为三类:1、拖网、围网作业渔船,650.72元/千瓦;刺钓笼捕作业渔船,417.73元/千瓦;定置作业渔船和养殖用船,346.97元/千瓦。
  (二)编外渔船的补贴标准
  5.88千瓦以下(含5.88千瓦)按500元/艘;5.88千瓦-8.82千瓦(含8.82千瓦)按700元/艘;8.82-29.4千瓦(含29.4千瓦)按900元/艘;29.4-44.1千瓦(含44.1千瓦以上无合法检验证的)按1100元/艘发放;44.1千瓦以上有合法检验证的渔船,129.00元/千瓦。
  六、补贴程序
  渔业作业用油财政补贴资金的分配与管理坚持以统一安排、分级管理、简便、专款专用和公开公正为原则,具体的补贴程序是:
  (一)渔民到村委会(居委会)或各区渔业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渔业柴油补贴相关手续,填写渔业柴油补贴申请审批表(样表附后)。
  (二)渔民将填写好的渔业柴油补贴申请审批表送渔船所在村委会(居委会)汇总,由村委会(居委会)、镇(街道办事处)逐级审核,经办人和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确认后,由镇(街道办事处)汇总渔民申请审批表上报各区渔业主管部门。
  (三)各区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镇(街道办事处)汇总上报的渔民申请审批表进行材料审核、汇总渔民信息、公示渔民补贴信息等,审核无误确认后,经办人和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报至海口市海洋和渔业监察支队审核。
  (四)海口市海洋和渔业监察支队负责对各区上报的渔船以及对全市44.1千瓦以上(包括44.1千瓦)享有渔业柴油补贴资金渔船进行审核和统计工作,经办人和主要负责人必须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负责将全市享有渔业柴油补贴资金渔船,按照方案的要求,分类制表,分配资金,形成表格上报到市海洋和渔业局。
  (五)市海洋和渔业局负责将本市的补贴资金直接分解发放给各艘渔业船舶的经营者或业主,并将分解情况报给市政府、省海洋与渔业厅及相关部门。
  七、补贴方式
  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下达给各区财政部门后,各级财政部门将按补贴标准将发放给补贴对象的资金,属单位企业的通过银行划拨资金兑现,属个人的通过其银行储蓄“一卡通”(一折通)兑现,一律不实行现金发放补贴。补贴资金一次性全额发放给补贴对象,不在发放给补贴对象的资金中抵扣各项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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