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速度,解决我市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问题
(十六)制定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确定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以我市城镇居民中低收入标准、中低收入无房户数,保障性住房类型、户型、面积标准及需求等有关问题的调研报告为依据,制定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和建设规模。我市未来 3年将建保障性住房 46088套,建筑面积 351.04万m2。房源类型主要有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房、安置房、各类危房改造。其中 2010年建设保障性住房 17336套,建筑面积 137.04万m2。主要是廉租房 300套,建筑面积 1.5万m2;经济适用住房 5976套,建筑面积38.78万m2;限价房7600套,建筑面积76万m2;安置房 2800套,建筑面积16.8万m2;公共租赁房300套,建筑面积1.8万m2;各类危房改造360套,建筑面积2.16万m2;2011-2012年建设保障性住房28752套,建筑面积214万m2,主要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18352套,建筑面积110万m2;限价商品房建设10400套,建筑面积104万m2。
(十七)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安排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部分、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市、区一般财政预算新增财力可适当向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倾斜。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债券以及金融资金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如引进社会资金参与等方式)补充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十八)加强保障性住房租、售管理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街道办、居委会对保障性住房对象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严肃查处擅自将保障性住房进行市场交易的行为。享受保障性廉租住房的承租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市价格、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加强保障性住房出租、出售价格管理。要结合实际,区别不同对象,合理制定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要对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实施成本监审,合理制定出售价格,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九)创新保障性住房建设方式。
五、落实市政府各部门、各区责任
(二十)建立健全责任制度
实行市人民政府对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负总责,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抓落实的责任制度。成立“海口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下设 “海口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市长兼任,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正职为小组成员,并明确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以及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各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狠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