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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意见

  (十二)加强商品住房交易行为监管,抑制炒房行为。
  自2010年5月1日起,我市实行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及合同注销备案制度。在订立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前,除特殊情形外,严禁办理房屋转让和更名手续。对已预售的商品住房,应于收款当日出具购房发票。在订立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预售后10天内办理备案手续和预告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备案手续和预告登记手续的,暂停预售许可。从即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含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只能在本市新购买1套商品住房。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规定。
  (十三)完善预售许可制度,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商品住房项目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应一次性申请预售许可。自2010年5月1日起,商品住房预售款应存放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某一银行账户,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收取现金。同时,实行商品住房预售款监管制度。预售所得款项应用于该预售项目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和银行的监管。
  (十四)加大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监察、工商、价格、税务等有关部门加大对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1. 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的;2. 发布虚假广告、散布虚假信息的;3. 未按申报价格实行明码标价、随意提高房价的;4. 未取得预售许可,但以“内部认购”、“预交诚意金”和“发放VIP卡”等预订款名义或方式进行销售的;5. 未按规定时间公布全部房源和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合同备案的;6. 炒买炒卖,哄抬房价的;7. 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的。对上述 1、2、5、6、7项行为,一经查实,由市工商部门和住建部门责令即时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上述第 3项行为,一经查实,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即时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上述第 4项行为,一经查实,由市住建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39条规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收取预付款 1%以下的罚款。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由市住建部门及时予以曝光,并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各相关单位暂停发放其相关项目贷款;暂停其参与土地项目 “招拍挂”的资格;暂停其发行股票、公司债券以及相关项目的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十五)加强市场动态监测。加强和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房地产企业应于每月 3日前向市住建部门报送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统计数据、资料和信息。市住建部门应于每月 5日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上报上月市场分析报告。市国土部门应于每季度前 10日内、年初前 10日内,向省国土环境资源部门上报上季度和上年度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分析报告。市人民政府每月 10日前向社会公布上月土地使用权成交结果,商品住房报建面积、套数、施工面积、许可预售商品住房面积、套数等市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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