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继续实施差别化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非普通商品住房,首次购房和非首次购房的,继续实行差别化的税收政策。
(九)加强税收征管。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利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手段强化税收征管,加强对二手房交易中订立“阴阳合同”等偷逃税款行为的查处。按照有关规定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三、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十)加强和完善土地市场监管,严格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规范住宅用地出让行为。
对已出让的土地而未按规定开发期限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置,依照规定应无偿收回的,坚决予以收回。对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严禁参与新的土地竞买活动。对在规定时限内,投资额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严禁转让、联营合作、作价出资(入股)和抵押。严禁变相违规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转让成交价格比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评估价低20%或比区域基准地价低 20%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优先收购。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中,必须明确土地出让价款和划拨土地价款的总额、缴付时间和缴付方式;对于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明确应补缴的土地价款,缴款人应及时按规定缴款。房地产项目土地出让金应自土地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内全部付清。逾期未付清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未付部分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达90日仍未付清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解除合同,定金或保证金不予退回,并可以请求赔偿。未按合同规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拖欠土地价款的,在欠款期间不得参与土地竞买活动。规范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行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年。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限价商品住房等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2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十一)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市价格、监察、工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监管工作力度,大力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应一次性对外公布全部房源和每套商品住房价格。商品住房销售应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在公开销售前24小时,应在商品住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商品住房价目表(书、牌),明确标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并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商品住房市场价格波动的监测预警,适时通过价格网络公布商品住房价格水平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