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确定保障性住房保障标准与对象。我市保障性住房保障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测定后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布。保障对象为:本市低收入家庭和中等偏低收入家庭。
(三)编制住房建设规划。按照《海口市建设国际旅游岛十年规划》要求,制定 2010- 2012年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合理确定我市保障性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发展定位、规模、重点和开发时序。
(四)加快各类住房建设速度。对已批未建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要督促房地产企业尽快开工建设;对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要督促房地产企业如实公布房源和价格,及时上市销售。
(五)保证住房建设用地需求。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运行实际,按照国际旅游岛建设要求,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和开发时序。在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用地需要的前提下,加大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对已出让而未开工建设的商品住宅用地,要督促其按规定尽快用于住房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以划拨地方式供应,限价商品住房用地可采取招标方式供应。用计划单列方式足额保证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保障性住房(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房和限价商品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地需求突破计划指标的,可先行办理相关转用审批手续,并同时办理追加指标审批手续。建立保障性住房用地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对急需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可优先使用政府储备土地,采取即报即批方式,加快供地速度。
(六)加强住房规划审批和工程建设管理。对符合规划要求的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包括国有企业申报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等部门可采取优先审批、集中审批的办法,提高规划、施工报建效率。加强工程招标、施工、验收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加快项目建设速度,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二、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
(七)严格执行差别化的信贷政策。金融机构对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商品住房的居民在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等方面继续按有关政策予以优惠。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贷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的 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按有关规定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对不能提供 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地暂缓发放购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