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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森林病虫害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对疫情和疫区,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要加强检疫检查,防止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或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同时按照应急指挥部制定的防治方案,采取统防统治,实施生物、化学和物理方法防治。
  第十五条 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对森林病、虫防治成效进行综合分析,出具监测报告。认定成效不明显,还可能继续造成严重危害的,要制定进一步防治措施,继续进行下阶段防治;认定已不能造成严重危害的,报应急指挥部同意,终止应急行动。
  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对疫区内植物检疫对象或危险性病、虫、杂草防治进行检查,认定疫情已解除,报应急指挥部同意,报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认定,由省林业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疫区撤销后,终止应急行动。
  第十六条 在重、特大灾害及疫情防治期间,市林业局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七条 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防治的,由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限期除治通知书,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书的要求,限期除治森林病虫。

第五章 宣传报道

  第十八条 发生特大森林病虫害、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杂草疫情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九条 发生一般森林病虫害、重大森林病虫害,按照规定,经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认定,报请市政府同意,统一向外公布。
  第二十条 其它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发布森林病、虫、杂草危害和疫情信息。

第六章 经费和物资

  第二十一条 用于防治森林病虫灾害的经费,由各防治单位承担,同时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应急防治经费。
  第二十二条 区、乡镇和防治单位,按要求配备防治设备,专项用于暴发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要加强技术服务与指导,确保机器、设备、仪器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重、特大森林病虫灾害所调用的物资、设备等要专项用于紧急防治,不得挪作它用,不准中间截留、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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