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组:由市森林病虫防治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制定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方案,防治效果调查、认定、实施防治的技术指导工作,收集上报防治信息。
防治组:由市林业、市农业局、市交通港航局、各区林业部门等部门组成。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各防治单位开展防治工作,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汇报防治情况。
物资保障组:由发改、民政、财政、林业、卫生等部门组成,负责各项防治设备、药品和器具的统一调配。
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各小组、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组织、协调和督促区、镇政府和各防治单位按技术方案进行防治,防止病虫害蔓延和传播。
第四章 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 发生重、特大森林病虫害灾害后,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病虫防治检疫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对灾害进行科学调查和会商,制定应急防治方案,采取生物、化学、物理和人工防治等有效技术手段进行防治,防止蔓延。
实行化学防治的,施药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畜安全,减少杀伤有益生物。实施大面积飞机喷洒农药的,事前要认真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实施作业。
第十二条 发生重、特大灾害的乡镇和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国有森林单位、自然保护区要立即组建森林病虫防治队伍,按照市应急指挥部拟定的防治方案,在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指导下分期分区域实行防治。
第十三条 跨行政区域发生重、特大森林病虫害,实行统防统治。涉及市辖区内,按市制定的方案组织实施;跨区的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按防治方案各区分头实施。
第十四条 凡在辖区内发生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或危险性森林病虫疫情时,由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及时查清情况,报告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市政府。
省人民政府划定为疫区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含包装材料),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一律凭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开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承运和收寄,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对来自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或危险性病、虫、杂草疫情发生区的上述物品的相关情况及对松类木质光缆盘、电缆盘、包装材料来源及时通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并将废弃材料交林业主管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