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一般性和重大森林病虫害的监测、认定和灾情预报发布,由市林业局负责。特大灾害报省林业局,并经省林业局报国家林业局认定并发布。
第七条 发生重、特大森林病虫害,市级以上政府启动森林病虫灾害防治应急预案。同时,启动相应区、镇、单位应急预案。
第八条 发生一般性森林病虫灾害,由区、镇、单位启动森林病虫灾害防治应急预案。由市林业局所属机构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负责防治的协调、组织实施。
第三章 应急机构
第九条 成立海口市森林病虫害防治应急指挥部,由市分管林业工作副市长任指挥长,成员由市公安、民政、财政、林业、农业、卫生、交通、通讯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重、特大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应急决策指挥。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财政局局长
市林业局局长
市交通港航局局长
成员:由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园林局、市民防局、市交警支队、海口广播电视台、海口晚报社等单位和部门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主任:市林业局局长(兼)
副主任:市林业局分管森防工作副局长
副主任: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站长
办公室电话:0898-68550182
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市林业局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方案的制定,实施防治的协调、组织和技术指导,防治效果调查、认定、收集、通报、上报灾情和防治报告及信息。
(二)市交通港航局、市交警支队分别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应急行动的道路交通运输,保障车辆顺利通行。
(三)市民政局、财政局分别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应急行动的经费筹集、灾民生活、综合协调。
(四)市通讯部门在各种线路安装时,对木质光、电缆盘及包装材料来源及时通报区林业和园林局,并将废弃材料交当地林业和园林部门处理。
(五)海口广播电视台、海口晚报社等负责做好森林病虫害防治宣传工作,发动全民参与预防和防治。
第十条 应急指挥部下设技术组、防治组、物资保障组,其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