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森林病虫害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府办〔2010〕33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森林病虫害防治应急预案》已经2010年9月7日十四届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月十日
海口市森林病虫害防治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保护全市森林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
植物检疫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森林病虫害是指病、虫、鼠、杂草等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木材、竹材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森林植物的危害(以下称森林病虫害),分为一般性森林病虫害、危险性森林病虫害和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病虫害的防范和除治。
第三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第二章 灾害等级和处置责任
第四条 根据《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和《主要森林病虫鼠害发生面积统计规定》,我市的森林病虫灾害等级划分为特大灾害、重大灾害、一般性灾害。
(一)特大灾害:发生森林病虫中重度危害,面积在2000公顷以上;确认为危险性森林病虫或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疫情面积500公顷以上的为特大灾害。
(二)重大灾害:发生森林病虫中重度危害,面积在500-2000公顷;发生确认危险性森林病虫或确认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疫情面积200公顷以上的为重大灾害。
(三)一般性灾害:未达到重大灾害标准的为一般性灾害。
第五条 危险性森林病虫和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疫情,由市林业局采样、送检,报省林业局审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为疫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