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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陆生野生动物经营的通告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通告》等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4月17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7日)修改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陆生野生动物经营的通告
(海府〔2010〕90号)


  为保护、拯救珍稀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发展和合理利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规范陆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利用行为,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海南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或经营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凡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三、凡向省外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发放准运证,方可启运。
  四、新闻、广告等宣传媒体和野生动物经营单位应大力宣传保护国家珍稀陆生野生动物的法规和行为,不得制作和登载有关涉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珍稀陆生野生动物经营业务的广告和招牌;已经制作的,限2010年11月15日前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强行拆除。
  五、本通告发布前,已在我市范围内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营业执照,但尚未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海南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的,应在2010年11月15日前向海口市林业局提出申请(咨询电话:66777042,66791205)。经审查符合条件的,2010年11月15日前,海口市林业局将依法补办有关许可证手续,并将许可证名册登报公告。对专门经营陆生野生动物或企业名称中有“野味店”等字样的,要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擅自在店名或牌匾中使用“野味店”等字样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从重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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