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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服务规范的通知

  1、客运站建筑物内、外墙面、玻璃幕墙清洁、无乱张贴、乱吊挂等现象;广告设置符合规定。

  2、地面整洁无垃圾、无痰迹、无积水、无乱堆物;废物箱及时清理;厕所无异味;座椅清洁,无破损;灯光明亮。

  3、各类导向标志、标识设置规范、清晰。

  4、售票窗口玻璃清洁明亮,按照规定公示票价。

  (二)服务设施

  1、设置旅客购票、候车、乘车指示、行李寄存和托运、公共卫生等服务设施,并向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加强宣传,保持站场卫生、清洁。

  2、电子显示屏显示的信息准确、完整。

  3、开辟需要特殊照顾人员的绿色通道,设立“老幼病残孕专座”,为旅客候车提供方便。

  4、设立“咨询服务台”,为中外旅客提供“双语”(普通话、英语)服务。

  (三)安全管理

  1、检查人员持证上岗,对每位进站旅客的行包及托运行李必须通过危险品检查仪检查,对收缴的危险品留有登记记录。

  2、工作人员坚守岗位,严格检查制度,不出现漏检或脱岗等现象。

  3、售票处、候车大厅、停车区域等公共场所落实巡查制度,保证旅客候车秩序正常,消防设施完好;应急通道畅通。

  4、除划定的吸烟区外,做到售票大厅、候车室、停车区域内禁烟。

  5、对每一辆始发的营运客车必须进行相关设施的安全和技术例检,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 省际客运车辆

  第十三条 (省际客运车辆服务规范)

  (一)设施标准

  1、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对客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定期检测,确保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2、客运经营者应当按时到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检测,做好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行驶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必须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车辆类型达到中级以上。

  4、车辆尾气排放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5、新购客车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交通运输部第11号令)规定的标准。

  6、所有车辆按规定必须配置灭火器、逃生锤、应急阀门等设施。

  (二)车容车貌

  1、车辆的座椅、空调、车窗、厕所等设施齐全、完好,轮胎钢圈及轮胎外侧无污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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