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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服务规范的通知


  市运输管理处和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大对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客运经营者遵守以下规定:

  (一)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市运输管理处或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并维护好站内各种设施、设备,保持其正常使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客运站经营者在客运站从事客运站经营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客运站经营者和进站发车的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自愿签订服务合同,双方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月和客运经营者结算运费。

  (三)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对待进站车辆;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市运输管理处裁定。

  (四)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布进站客车的班车类别、客车类型等级、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调度车辆有序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秩序。

  (五)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措施严防危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六)进站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发车30分钟前备齐相关证件进站等待发车,不得误班、脱班、停班。进站客运经营者不按时派车辆应班,1小时以内视为误班,1小时以上视为脱班。但因车辆维修、肇事、丢失或者交通堵塞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班、且已提前告知客运站经营者的除外。进站客运经营者因故不能发班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客运站经营者,双方要协商调度车辆顶班。对无故停班达3日以上的进站班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报告市运输管理处。

  (七)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依据、项目和标准,严禁乱收费。

  (八)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行包。

  (九)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十)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省际客运站服务规范)

  (一)站容站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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