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市运输管理处应建立包车客运(含旅游客运)管理档案,及时掌握包车客运的运行变化情况,并告知市交通执法总队。
(八)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四章 省际客运站
第十条 (客运站经营许可)
(一)客运站经营许可事项实施主体
市运输管理处或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省际客运站经营许可申请。
(二)客运站经营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市运输管理处或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1、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市交通港口局或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2、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售票员、行包员、检票员、车辆调度员、安全检查员等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规定执行。同时,需配备本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需要的网络通信、售票终端等设备,并符合联网售票的接入要求,五级以上客运站均应配置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出发前安全例行检查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制度。
(三)客运站经营许可变更与终止许可办理程序
1、客运站经营者拟变更经营主体、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等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许可程序重新申请。
2、单位名称变更涉及经营主体变化的,须参照经营主体、站址变更许可办理。
3、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4、客运站经营者申请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向市运输管理处提交《道路客运站经营终止申请表》,并同时向社会公告。市运输管理处同意终止经营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及时作出终止决定,并在《道路客运站经营终止申请表》上签注“终止”意见,并告知市交通执法总队;
(2)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
5、客运站终止经营后可能对公众造成重大影响的,市运输管理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省际客运站日常运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