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文明礼貌,携带免票儿童的乘客应当在购票时声明。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它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十)遇有下列情况,客运车辆可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行:
1、原有正班车已经满载,需要开行加班车的;
2、因车辆抛锚、维护等原因,需要接驳或者顶班的;
3、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不慎灭失,等待领取的。
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营的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按照正班车的有关要求运营。属于加班或者顶班的,还应当持有始发站签章并注明事由的当班行车路单;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的,还应当持有该条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或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复印件。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
(十一)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第三章 省际包车客运(含旅游客运)
第九条 (省际包车客运(含旅游客运)管理要求)
省际包车客运(含旅游客运)运营应符合以下管理要求:
(一)省际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严禁其按班车模式定线经营、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或者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
(二)旅游客运经营者要与旅行社企业签订书面租车合同,对租车价格、车辆情况、行驶线路、驾驶员安排、安全管理、应急处置、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约定,并确认车辆保险和年检情况。
(三)省际包车客运经营者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以备查验。非定线旅游客车可持注明事项的旅游客票或者旅游合同取代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
(四)单程包车回程载客时,须向回程客源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回程载客。
(五)除执行市运输管理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省际客运包车的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
(六)市运输管理处应严格控制包车客运标志牌的有效时间;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