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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服务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服务规范的通知
(沪交客〔2011〕5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车辆、客运站以及从业人员的管理,维护省际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规范营运服务标准,促进省际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健康发展,市交通港口局制定了《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服务规范》,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服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本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车辆、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分别简称省际客运车辆和客运站)以及从业人员的管理,维护省际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规范营运服务标准,促进省际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省际客运企业和客运站的经营及其相关业务活动。

  本规范所称省际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进出本市的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本规范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责任主体)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是本市省际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

  市交通港口局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负责本市省际客运日常管理工作,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负责监督检查和综合执法工作。

  相关区(县)交通管理和执法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际客运行业的日常管理与执法检查工作。

  上海市省际客运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省际客运企业”)和从业人员按照本规范从事省际客运营运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 (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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