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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奶牛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1修改)

  (二)申报条件
  1、在当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有备案手续。
  2、申报年度内竣工投入生产的。
  3、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
  4、符合环保要求。
  5、具有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6、符合《奶牛场(小区、托牛所)建设标准》(附件1)。
  (三)申报程序
  由奶牛场(小区、托牛所)业主,向当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新建、扩建奶牛场(小区、托牛所)补贴申报表》一式三份(附件2)。同时提交符合申报条件中2、3、4、5项内容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进口、外购、迁入奶牛的良种补贴方案
  (一)定义
  1、“进口”是指从境外购进良种奶牛。
  2、“外购”、“迁入”是指从安徽省以外的境内其他地区购进、迁入的良种奶牛。
  (二)良种补贴标准
  进口良种奶牛每头补贴1500元;外购、迁入良种奶牛并集中饲养100头以上,每头补贴1000元。
  (三)申报条件
  1、外购、迁入的奶牛为年龄在12个月龄以上的青年牛,或年龄小于6岁、单产5吨以上的经产牛。应来自口蹄疫非疫区,无结核杆菌病和布氏杆菌病,符合《外购、迁入良种奶牛鉴定参考标准》(附件3)。
  2、须在同一场地(奶牛场、养殖小区或托牛所),集中饲养100头以上,并采用机器挤奶。场地符合《奶牛场(小区、托牛所)建设标准》(附件1)。
  3、奶牛外购和迁入须获得安徽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异地引进奶牛批复,持有购买地的《出县境检疫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W病非疫区证明。奶牛运到饲养地后应立即进行隔离观察,并及时到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并取得当地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牲畜口蹄疫、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实验室检查报告书。
  (四)申报程序
  1、由奶牛养殖场(小区、托牛所)等法人主体自愿申报。
  2、外购或迁入奶牛前必须先向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畜牧部门对新外购、迁入的奶牛进行拍照、编号、建档和备案。
  3、申报主体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进口、外购、迁入奶牛补贴申报表》一式三份(附件4),提交相关证明。申报进口奶牛补贴还须附种畜禽进出口批件、报关单证、隔离场证明、出口国奶协登记证明、检疫证明等材料,报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三、验收程序与资金下达
  1、县(市、区)是验收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验收责任。各县(市、区)成立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农业(畜牧兽医)、财政、纪检部门及相关专家为成员的奶牛业财政补贴验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申报项目进行实地验收。
  2、各县(市、区)验收小组将由县级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的申报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报所在市农委(畜牧兽医局)、财政局。
  3、各有关市农委(畜牧兽医局)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申报材料,对辖区内初审符合申报奶牛业财政补贴条件的奶牛场(小区、托牛所),进行实地核查,合格后在当地有关媒体公示10天,无异议后签署意见,由农财两家联合行文,附带专家组验收意见、申报材料、公示证明等一并报送报省农委、财政厅。
  4、省农委、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抽查审核,并经公示合格后,按规定的奖补标准和程序将补贴资金指标下达到县级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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