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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土地出让合同批后监管的通知

  2.经办人应当在合同约定开竣工日期到期前30日内,对项目用地开竣工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包括要求受让方提供合法施工文件等,如尚未开、竣工的,各分局应当在现场核实完后5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书面告知通知,提醒受让方依照合同约定时间开竣工,并严格开竣工申报。
  (四)关于对出让地价款追缴工作的安排
  1.利用中心负责对市局签订出让合同的缴款情况进行清理、汇总,发放《缴纳地价款通知单》,告知欠费单位所欠数额和违约责任。编制《欠费项目汇总表》,并将该表于每月25日前发送至各区县国土分局。
  2.各区县国土分局负责对欠费项目进行后期监管,主动约谈欠费单位并及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对欠费进行追缴,并于每月25日前将催缴情况随《欠费项目汇总表》一同报利用中心。
  3.对于经催缴仍不能全额缴纳欠费的单位,由利用中心会同局法制处、利用处、储备中心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市局批准后,将其纳入企业信用系统。
  4.利用中心于每月25日前将欠费单位违约信息告知储备中心,作为该单位通过市场交易方式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资信评定的参考。
  (五)关于出让用地开竣工监管工作的安排
  1.各分局经办人在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截止日应进行现场踏勘,确认是否开、竣工。对于仍未开、竣工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约谈用地单位,督促其抓紧开、竣工,同时将相关情况于5个工作日内上报利用中心,由利用中心按相关规定及出让合同的有关约定进行办理;其中形成闲置土地的,按照《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2001年市政府83号令)处理。另外对于用地单位申请延期开、竣工并经市局批准同意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2.利用中心在对违约项目用地进行处置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置情况函告分局。
  (六)完善土地批后审查把关制度。
  利用中心、储备中心在办理土地转让、改变用途审批、入市交易资格审核等手续时,同时应审查受让方对于已出让土地的批后使用情况。如存在违规违约使用土地行为的,应当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责令其改正,并依规对其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
  四、关于区县签订出让合同的监管工作
  各区县分局对于本区县出让合同的监管工作参照本规定办理,同时于每月底就合同地价款缴纳情况及项目开竣工情况报利用中心备案。
  五、关于设立土地监管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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