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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土地出让合同批后监管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土地出让合同批后监管的通知
(京国土用〔2010〕519号)


市国土局各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加强土地批后监管,确保政府土地收益按时足额收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出让合同监管的分工
  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利用中心)负责全市土地出让合同监管的组织、协调、实施等工作,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主要负责以招拍挂方式供应的出让合同监管工作,市局有关处室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县国土分局承担本区县内土地出让合同的具体后期监管工作。
  二、关于出让合同监管的内容
  现阶段,对于土地出让合同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项目用地开竣工时间的监管,推进开竣工申报制度的实施,防止土地闲置;二是对出让价款(政府土地收益)的收取工作,督促受让方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三、关于出让合同监管的具体安排
  (一)从2011年1月1日起,利用中心对于新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区县分局提供一份副本,由区县分局对土地出让合同进行严格监管,对项目做好跟踪调查工作,利用中心、储备中心应予以指导配合。
  (二)分局在收到利用中心转来的土地出让合同副本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安排具体经办人负责出让合同的批后监管工作。经办人应结合《出让土地批后监管系统》在2个工作日内建立监管台帐,台帐内容应包括合同基本内容(合同号、受让方、项目名称、项目位置、用途、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地价款数额、合同约定开工时间、合同约定竣工时间、合同约定地价款缴纳时间)、阶段性调查内容(现场踏勘情况、照片、下一步计划等)、完成情况(实际开工时间、实际竣工时间、如未按期开竣工的需申报未按期开竣工原因、已完成的情况是否及时反馈给利用中心、是否已按要求执行开竣工申报制度、未完成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等)、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踏勘工作,了解项目用地的具体位置等基本情况。
  (三)各分局应建立土地批后监管警示制度
  1.经办人在发现受让方在合同约定交款期到期前10日内尚未缴纳地价款的,各分局应当向其发出书面告知通知,提醒受让方依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地价款(招拍挂文件约定交款日期小于10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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