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请重点勘查区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须是具备相应资质的大型企业,工商登记实收资本应在1亿元以上。
(七)申请其他区域探矿权的企业资质应符合《青海省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暂行规定》,即申请中型(含)以上矿产地探矿权的,申请人工商登记实收资本应在1000万元以上;申请小型矿产地探矿权的,申请人工商登记实收资本应在500万元以上;申请矿(化)点、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的探矿权的,申请人工商登记实收资本应在100万元以上。
三、探矿权出让方式
(八)属于国土资源部〔2006〕12号文《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并在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经勘查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内,以申请在先的方式出让探矿权。《分类目录》中规定的第二类矿产或第一类矿产已进行过矿产勘查工作并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或以往采矿活动显示存在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
(九)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型企业申请探矿权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1.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配套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2.省人民政府与大型企业集团签订勘查开发协议的项目;
3.省重要能源矿产资源配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其他情形。
(十)以协议方式在同一区域有两家(含)以上企业同时申请探矿权的,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
四、强化探矿权监督管理
(十一)加大监管力度。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探矿权人勘查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探矿权人勘查施工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进行施工,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勘查开始施工、停工和结束工作情况。省国土资源厅对地勘部门与企业签订合作勘查协议加强监管和参与力度。 (十二)推进整装勘查。整装勘查区内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整装勘查实施方案并与省国土资源厅签订的合同进行勘查。对资金不足,又无融资能力的矿业权人,采用矿业权整合方式,推进整装勘查。对在整装勘查区内既无资金实力,又不参与整合的矿业权,勘查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登记。
(十三)严格探矿权退出制度。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各勘查阶段探矿权有效期原则上为2年,地质勘查阶段工作需延长的,经登记机关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审查,可再准予一次在本勘查阶段的延续,并按首次登记面积的25%缩减勘查区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