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鼓励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有关规定的通知
(青政办[2010]28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鼓励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的有关规定》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鼓励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的有关规定
(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为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地勘工作体制机制实现地质找矿新突破的若干意见》(青政〔2010〕21号)精神,进一步吸引企业资金参与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加快地质勘查进程,确保“358”地质勘查工程目标任务的实现,现就鼓励企业资金投入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作出如下规定。
一、鼓励商业性勘查的范围
(一)鼓励有实力的大型企业进入《青海省公益性地质调查及重要矿产勘查总体部署方案》确定的九个整装勘查区、三十一个重点勘查区,以资金、技术等方式,采取独资、合作、合资等形式,开展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
(二)按照全面部署、合理分工、有机衔接的原则,鼓励国内500强企业在九个整装勘查区中选择未设矿业权的区域,进行风险勘查或通过与已有探矿权人合资、合作、收购等形式进行整装勘查开发。
(三)在三十一个重点勘查区中先行选择群加-化隆、双口山-锡铁山、银灿-浪力克、蓄集-铜普、驼路沟、开荒-马尼特、赛坝沟-哈莉哈德山、夏日哈-大河坝、扎西拉让-恰格弄统等九个重点勘查区进行试点,鼓励大型企业选择未设矿业权区域进行风险勘查,或参与省财政出资重点项目的联合勘查,并鼓励已有的探矿权人与大型企业采用合资、合作等形式进行风险勘查。
(四)在九个整装勘查区、三十一个重点勘查区之外的1/5万地质矿产调查区域,根据1/5地质矿产调查工作进展情况,编制探矿权设置方案,有计划地投放探矿权。
(五)在九个整装勘查区、三十一个重点勘查区、1/5万地质矿产调查区之外的其他区域(以下简称“其他区域”),鼓励各类企业进行风险勘查。
二、申请探矿权资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