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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建规字〔2010〕8号)


各市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能力,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厅制定了《江苏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能力,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0〕1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通过继续教育,应及时掌握新出台的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切实增强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以集中辅导为主,选修课采用网络教学等方式开展。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编制和发布继续教育规划及计划,审定继续教育教材,认定培训单位,监督管理培训单位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五条 有关行业协会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指导下,协助做好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

  第六条 各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推荐本地区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后,可承担本地区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的教学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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