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卫政发〔2011〕11号)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研究,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中卫市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美德,奖励见义勇为、舍己救人个人,参照《
宁夏回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结合中卫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行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特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个人,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生在中卫市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行为。本市公民在中卫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奖励的申请、审核及确认。
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行为人或其亲属向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行为发生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行为认定;市、县(区)人民政府接到公民提出的本人或他人的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行为的申请书、举荐书后,转交政府相关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确属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的,提出意见,报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确认决定。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因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牺牲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公民”或“舍己救人公民”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发给上一年度中卫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十倍以上奖金;因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发给上一年度中卫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十倍以上奖金;因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发给上一年度中卫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十倍以上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