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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四)严守立法程序,确保立法工作计划及时、高效完成。承担法规、规章草案起草任务的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优质高效地完成起草、调研、论证等立法前期任务。部门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在人员、经费、时间等方面给予保障。起草部门不能按要求如期完成提报任务的,要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确需追加立法项目的,要向省政府法制办提交草案文稿、起草说明和立法依据等材料,经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力争做到正式项目按计划完成;预备项目在年内论证成熟,尽早按程序提报;调研项目抓紧工作,待条件成熟时提报。

  三、具体安排

  按照立法项目的紧迫性和成熟度,将列入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分为正式项目、预备项目和调研项目三类,具体安排如下:

  (一)正式项目(10件)。

  1.地方性法规草案(7件)。

  (1)黑龙江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省环保厅

  (2)黑龙江省供热条例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省残联

  (4)黑龙江省邮政条例(修订) 省邮政管理局

  (5)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省地震局

  (6)黑龙江省民族教育条例(修订) 省教育厅

  (7)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省政府规章(3件)。

  (1)黑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办法(修订) 省人口计生委

  (2)黑龙江省水文办法 省水利厅

  (3)部分规章修订 省政府法制办

  (二)预备项目(39件)。

  1.地方性法规草案(26件)。

  (1)黑龙江省重点国有林区管理条例 省森工总局

  (2)黑龙江省气候资源利用条例 省气象局

  (3)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 省公安厅

  (4)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省林业厅 省森工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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