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1]5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省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十四次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为着力点,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工作要求
(一)坚持统筹兼顾,重点突出。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认真抓好保障民生、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等重要、急需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项目,使政府工作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二)坚持立、改、废并举。在正常推进立法计划的同时,及时开展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结合2010年省政府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的结果,对与相关上位法不一致、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或者管理方式、执法主体、调整对象等发生变化的省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三)完善政府立法协调机制。在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阶段,起草部门要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就涉及的主要制度、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认真研究,充分采纳其合理的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在报送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由省政府法制办组织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省政府法制办将争议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及省政府法制办的建议报省政府领导协调,或者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有关部门在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时,要与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时沟通,主动听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