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恒丰职业培训学校收费标准备案的函
(郑价费函〔2010〕125号)
郑州市恒丰职业培训学校:
你单位收费标准的备案函收悉,根据省发改委、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豫发改收费[2005]1055号)和郑州市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印发的《关于开展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备案工作的通知》(郑价费[2008]8号),同意你校培训费按以下标准备案。
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员(四级,67课时):550元/人/期;
二、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80课时):980元/人/期;
三、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90课时):1300元/人/期;
四、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120课时):4800元/人/期;
五、物流员(四级、78课时):630元/人/期;
六、助理物流师(三级、85课时):780/人/期;
七、物流师(二级、100课时):1300元/人/期;
八、高级物流师(一级、120课时):4800元/人/期;
九、物业管理师(100课时):3200元/人/期;
十、助理公共营养师(三级、90课时):2590元/人/期;
十一、公共营养师(二级、110课时):4550元/人/期。
以上费用包含教材、资料费用。
你单位收到本函后,应按要求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价格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若要变更上述备案内容和收费方式,应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此标准有效期五年。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