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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自考助学机构发放的入学通知书必须明确学习类型及毕业证书类型,注明专业层次、办学地点、助学形式和收费标准等事项。招生结束后将各专业实际招生数报省考试院备案。
  第十七条 自考助学机构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学习者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后,因故退学、休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其退费按照省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省考试院建立自学考试助学服务网络平台,统一公告发布自考助学机构信息及招生宣传材料,开展自学考试助学咨询及招生服务。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自考助学机构应严格遵守独立自主办学原则,招生、教学、管理为同一主体,不得下放、转让办学权。教学工作要遵循教育规律和自学考试的特点,坚持质量标准和“教考职责分离”原则,规范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自考助学机构应根据自学考试专业开考计划和课程考试大纲要求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对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实验实习、学时分配、学分和考试考核等环节作出总体安排,对教学实施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一条 自考助学机构应提供优质的教学设备和教学场所,配备符合专业课程教学要求的教师,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教学,每学分的助学授课时数不少于18学时。
  第二十二条 自考助学机构应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定期对教师教学工作进行考核,督促教师落实教学环节,完成教学任务。建立健全教师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专、兼职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三条 自考助学机构应建立健全学习者学习管理制度,严格教学过程管理,落实自学、网络学习、面授辅导、笔记作业、课前预习、课后复习和考试考核等学习环节要求,培养良好学风。
  第二十四条 自考助学机构应加强对学习者的管理,成立相应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及时解决学习者在学习、生活、思想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维护自考助学机构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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