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考助学机构名称、详细地址、法人代表及联系电话;
(三)助学专业及学习者人数;
(四)学习时限;
(五)助学方式、教学计划;
(六)助学组织管理人员情况;
(七)经费来源及收支等情况;
(八)上年度助学情况报告;
(九)《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信息表》。
第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注册并向媒体公示。未经登记注册的或登记注册审核不合格的自考助学机构不得开展自学考试助学活动。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十二条 自考助学机构应根据湖北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和省考试院登记注册的机构名称及审核的专业、招生计划开展招生,不得委托任何个人或其他中介机构介入招生宣传或参与招生。
第十三条 自考助学机构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其法定代表人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除招生专业、毕业证书副署说明主考学校外,禁止以主考学校的名义进行招生宣传。实行自考助学招生宣传审查备案制度,自考助学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省考试院审核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发布。如发现假冒行为,自考助学机构要及时制止并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自考助学机构送审备案的招生简章、广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自考助学机构的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办学详细地址;
(二)学习类型及毕业证书类型,注明“自学考试”、“国家统一组织考试”、“毕业证书由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XX主考学校副署”等字样;
(三)招生计划,包括专业层次(本科、专科)、专业招生计划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
(四)教学条件,包括学习场所、教学设施、师资力量、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五)助学形式,全日制或非全日制;
(六)报考条件及要求;
(七)物价部门审核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
(八)咨询、投诉电话、电子邮箱、学校网址等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五条 自考助学机构组织学习者在办学所在地的自学考试办公室报名考试,禁止组织异地报名考试。各级自学考试办公室、主考学校不得接受未经审核备案或登记注册的自考助学机构组织的报名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