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教高〔2011〕1号)
各高等院校,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各市县教育局:
为加强对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规范助学活动,保证助学质量,促进自学考试事业的健康发展,我厅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切实加强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以下简称“自考助学”)的监督与管理,促进自考助学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考助学是指各类高等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自学考试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依据自学考试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要求,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方式,通过电视、广播、函授、书刊、网络、面授等多种形式,为自学考试学习者提供学习条件、帮助和指导学习者学习的活动。
第三条 自考助学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自学考试政策、规定、办法等,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规范办学行为,保证教育质量。
第四条 湖北省教育厅负责指导我省高等教育自考助学工作,研究制定自学考试助学管理政策措施,审批自考助学机构。湖北省教育考试院(以下简称“省考试院”)负责自考助学机构的登记注册、招生监管、助学活动的常规教学管理、评估检查以及其他日常事务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