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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通知

  九、健全信息公开和诚信记录制度
  省卫生行政部门在采购结束3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价格、采购数量和入围企业,接受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监督基本药物采购,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环境。对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入围后拒不签订合同,供应质量不达标的药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向采购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一律记录在案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次违规严厉警告,并限期纠正或整改;逾期不改或二次违规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将违规企业和法人代表名单及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布,两年内不允许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参与我省任何药品的集中采购;违反相关法律的,要依法惩处。
  十、促进基本药物合理使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为契机,引导和规范基层医务人员用药行为。加强基层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尽快推进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在基层普遍使用,鼓励各地利用信息系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用药行为进行监管。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转变用药习惯,促进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十一、形成完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合力
  完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涉及多方利益,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切实保证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效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和指导,开展定期评估,确保基本药物采购工作顺利实施。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政府卫生投入政策,及时足额拨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经费。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基本药物成本调查和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对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强化基本药物生产流通等环节的监管,加大抽查抽验力度,保障基本药物质量。发展改革(医改办公室)、社会保障、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监察等有关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支持力度,并加强对采购主体和采购全过程的监督。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要严格按规定进行采购,实行网上动态监管,保障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供应,合理有效降低采购价格,及时掌握药品采购、配送、库存情况。省医改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把基本药物采购情况作为医改工作评估的核心指标之一,对各地基本药物采购情况进行考核,并与资金补助挂钩;组织开展宣传培训,争取药品生产流通行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密切跟踪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矛盾,不断完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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