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入围候选品种既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目录,同时也纳入二、三级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目录。按照本通知规定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后,不再组织二、三级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
六、规范签订基本药物购销合同
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供货时间和地点、付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并负责合同的执行。如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提出申请,由采购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追加合同,各供货企业原则上不得拒绝。
七、保障基本药物及时配送到位
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原则上基本药物直接向生产企业采购,由生产企业委托经营企业配送或直接配送。在此之前,基本药物继续由入围候选品种的生产企业直接委托入围候选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作为供货主体,都要对药品的质量和供应一并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药品采购管理、入库管理和使用管理。鼓励通过发展现代物流等多种手段,进一步降低药品流通成本,实现药品流通公开化、透明化,引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兼并重组,加快结构调整,规范基本药物生产流通秩序,促进药品生产流通行业健康发展。
八、严格基本药物采购付款制度
各地要建立完善的基本药物采购付款制度,在卫生部门设立基本药物结算专用账户,制定付款流程和办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申请采购药物时,将预算货款拨付基本药物结算专户。网上采购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仔细查验,确认无误后及时完成药品验收入库及网上确认,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验收入库网上确认,及时出具网上采购数量证明。县(市、区)卫生部门接到省药品采购中心网上采购数量证明后(或通过网上查证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的网上采购证明),根据采购合同和用款计划申请,及时完成与药品配送企业或生产企业的药款结算和支付,确保从交货验收到付款时间不超过30天。未能按时付款的,有关责任方要向企业支付违约金。各地要根据30天周转期设立基本药物采购周转金,确保基本药物货款及时足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