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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通知

  三、合理编制基本药物采购计划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根据上年度基本药物采购使用情况,按照临床必需和基层实际,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按每种基本药物的采购剂型原则上不得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得超过2种的要求,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剂型、规格,并在省药品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公布采购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采购目录提供的基本药物剂型、规格,合理预测本单位的采购需求,上报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汇总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需求,编制采购计划,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在商务标报价前公布。对用量明确的产品,实行量价同招、带量采购,促使企业进一步降低价格。对无法确定采购数量的药品,采取单一货源承诺方式进行采购,即一种药物(具体到剂型和规格)选择一家企业产品,使该企业获得全省或一定区域内该药物全部市场份额,供货区域内的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由这家企业供应该药物。
  四、加强基本药物市场价格调查
  省价格主管部门建立基本药物市场价格调查制度,对近年来的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包括社会零售药店零售价以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进货价,进行全面市场调查。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应作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重要依据,原则上集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通过集中采购确定的采购价格(包括配送费用),经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即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药品的实际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积极探索以市场实际销售价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基本药物基层平均采购价格为参照,结合上年度基本药物采购价格和其他省(区、市)集中采购价格,形成我省集中采购参考价格,以引导企业理性报价,使基本药物价格更趋合理。
  五、认真实施“双信封”评审办法
  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根据基本药物采购计划,面向全国范围内的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采取“双信封”评审办法,实行全省统一集中采购。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分别编制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即要求企业同时投经济技术和商务两份标书,第一轮先根据企业生产规模、配送能力、销售额、行业排名、市场信誉、GMP(GSP)资质认证、药品质量抽验抽查历史情况、电子监管能力等指标评审经济技术情况,合格者进入第二轮包括价格指标在内的商务标评审。第一轮评审要以客观指标为主体,尽量减少主观分,第二轮评审以价低分高为原则,第一轮评分带入第二轮综合计算,确定入围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对独家品种实行单独议价、综合评审,满足条件后入围;对临床急需、企业生产积极性不高、市场供应紧缺以及单价在15元以下的低廉价药品继续实行单独评审;对极少数采购有困难的药品,视情采取定点生产采购方式。探索与有关省(区、市)联合采购方式,进一步降低基本药物价格、保障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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