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是惠及民生的重大制度创新。2009年起我省在部分地区启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取得了初步成效,2011年这项制度将覆盖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工作是基本药物制度建设中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保证基本药物质量优良、价格合理、公平可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完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含省增补药物,下同),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采购数量与价格挂钩,招标和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建立健全集中采购规章制度,严格工作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对参与集中采购的药品供应商建立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通过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层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二、落实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的责任主体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在政府调控下,通过市场竞争进行采购。省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基本药物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基本药物采购工作规则,并加强对采购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作为基本药物采购的责任主体,负责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执行,提供采购服务和采购监管平台管理与维护任务。采购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向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费用,采购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省建立药品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提供药品采购、配送、结算服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基本药物制度施行的地方责任主体,对本地区基本药物采购负总责。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基本药物采购的监管,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省级药品采购平台上申报采购计划,与省药品采购中心签订委托协议等。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