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到2015年,每所幼儿园均有中级以上职称专任教师,全省幼儿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达90%以上,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等各类人员全部持证上岗。(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
25.研究制订学前教育职称评审办法。公办幼儿园编外聘用教师享有在编教师同等的岗位聘用、在职培训、职称评定和评奖评优等权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26.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政府提供保障,确保国家各项工资福利待遇政策落实到位。公办幼儿园编外聘用教师和民办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据幼儿园和聘用人员双方约定执行,其工资水平要高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其社保经费由幼儿园和个人按比例承担,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省财政厅、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27.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实行人事代理,民办幼儿园教师在继续教育、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享有公办幼儿园教师同等待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五、规范教育管理
28.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学前教育规律、保教活动需求,配齐配好各类保教设施。全面加强幼儿园常规管理和教学、活动用书用品管理,规范办园行为。认真贯彻《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建立体现学前教育特点的规范和标准,防止“小学化”倾向。实施“园园通”工程,全面提高学前教育信息化水平。(省教育厅)
29.幼儿园要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积极搭建婴幼儿早期教育服务平台,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办幼托班,引导组织社会力量举办早教指导专业机构,为0-3岁婴幼儿及其家庭提供优质早教服务。(省教育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人口计生委)
30.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关于加强幼儿园安全防范和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配齐安保人员和安保设施,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师生人身安全。严格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加强幼儿园安全教育和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决取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幼儿园及办园点。(省教育厅、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安监局、省质监局)
3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园保教质量和管理水平、幼儿教师待遇等进行专项督导检查、视导评估,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