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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学前教育改革发展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15.建立学前教育扶困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子女进入幼儿园就读给予资助。(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16.完善成本合理负担机制。公办幼儿园根据办学综合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办学类别和层次,坚持优质优价原则,由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确定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在保证发展基金提留比例25%的前提下,根据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报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收费监管,坚决查处乱收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17.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选派公办幼儿园教师到民办幼儿园支教,对承担普惠性教育任务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补助。(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8.2011年起,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农村幼儿教师培训给予资助。各市、县(市、区)财政大幅度增加幼儿教师培训专项经费。(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四、提升师资素质
  19.制订完善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核定幼儿园岗位总量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
  20.明确公办幼儿园的独立法人资格,修订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保证公办幼儿园有一定比例的事业编制,用于配备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按照岗位设置管理办法,为公办幼儿园配齐配足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和其他必须配备的人员。(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
  21.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等均应取得岗位任职资格,实行持证上岗。现有尚不具备相关任职资格的在岗人员,要通过在职培训、自学考试等方式,在三年内取得任职资格,逾期仍未获得任职资格的一律不得担任。严把各类保教人员入口关,新进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省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幼儿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按规定履行幼儿教师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
  22.完善幼儿教师在职培训体系,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和园长全员培训,2012年前,对全省农村幼儿园教师进行一轮全员培训。(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23.加强学前教育教师培养基地建设,发展幼儿高等师范教育,扩大免费幼儿师范生试点,吸引优秀初高中毕业生报考学前教育专业。加强名园长、名教师、特级教师的培养。各类教育评审评优中,学前教育教师应占一定比例。(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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