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由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加大对无证幼儿园的清理整顿力度,到2012年全面消除无证幼儿园。同时,对以婴幼儿为教育对象的社会教育、培训、咨询等机构一并清理整顿,确保规范运行。(省教育厅、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妇联)
二、扩大教育资源
7.巩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扩大学前教育优质资源,全面提高学前教育保障水平和保教质量。到2012年,每个乡镇至少举办一所达省优标准的公办中心幼儿园,村级幼儿园都建成合格园。(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8.把学前教育纳入城镇和新农村建设规划,根据人口规模和城乡差异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原则上每1万人左右建一所幼儿园,适龄儿童逐步实现就近入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
9.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时,规划建设好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做到与其他建筑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项目竣工验收要重点检查配套幼儿园建设情况,园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住宅用地供地时,应根据学前教育布点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安排好幼儿园用地。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
10.实施优质幼儿园创建工程,逐步使全省所有农村幼儿园达到省级优质园标准。到2015年,省级优质幼儿园占比达70%以上,2020年达90%以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11.加强优质园创建工作指导,以县(市、区)为单位制订实施年度创建规划,省、市教育部门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自2011年起,新设幼儿园须按省级优质园标准建设。(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
12.在坚持政府为主举办学前教育的同时,鼓励多元办园,扶持并规范民办幼儿园发展,形成学前教育公办民办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学前教育的需求。(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
三、加强经费保障
13.各级政府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有明显提高。研究制订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14.从2011年起,省财政安排奖补专项经费,重点对经济薄弱地区达到规定办园标准的新建农村幼儿园给予奖补。各市、县加大投入,努力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园际之间学前教育差距。(省财政厅、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