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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核发 本省 市地 中心 中心 证书 证书
  年份 代码 代码 所站 所站 类别 序号
  代码 标识 代码 代码 代码 代码
  (2)2010年齐齐哈尔市中式烹调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颁发的第680号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编码如下:
  10  09  02  1  004  5  00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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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根据证书核发权限,证书印章必须按以下要求验印:
  1、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处盖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在发证机关处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在证书照片下角处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专用钢印。
  2、实行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其鉴定合格人员统一使用套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的职业资格证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办理证书,并在证书照片下角处加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专用钢印。
  3、凡由国家统一命题或从国家题库提取试题鉴定合格者的证书,须在照片右上角压贴国家统一命题鉴定合格证签。
  第十一条 证书必须按以下要求管理:
  1、职业资格证书由国家统一印制。对非法印制、使用假伪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2、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必须建立证书核发档案,逐步建立证书计算机信息查询系统。
  3、证书由于质量问题或填写损坏,必须交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集中销毁,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4、遗失职业资格证书者,须登报声明作废,向原发证书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补发,由同级鉴定机构负责审核办理。补发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和新证书流水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
  5、违反本规定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一律无效。
  第十二条 以前制定的证书管理办法凡与本办法不同之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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